Articles 組織章程
下列文章為屏友會的組織章程,
為總則、會員資格等事項!!!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屏東縣市學友會,簡稱「屏東學友會」(以
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回饋鄉里,增進會員之情感交流、砥礪品德、相互扶持,並提供
各項服務,加強校外同鄉組織之聯繫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私立中國文化大學。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資格:
1‧凡設籍屏東縣之本校學生
2‧凡認同本會宗旨,對屏東產業文化有興趣,且具服務熱忱之本校學生。
凡符合以上任一資格得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監事委員會議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名譽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
除名。
第六條:會員以書面敘有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七條:會員經除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予以退還。
第八條: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活動,如經審查屬實,一律
以除名處分。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
1‧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表決權、選舉權、被選權及罷免權。
2‧會員享有本會提供之服務及其合法權利。
3‧會員可優先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1‧繳納會費
2‧愛護本會名譽及遵守本會章程、決議。
3‧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三章 組織、職掌及選舉罷免權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監事委員會為監察機構,行政組織
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罷免案之提出。
3‧聽取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4‧議決會員之除名。
5‧議決團體之解散。
6‧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議決。
第十三條:本會設監事委員會十人,前任會長、副會長、總務為當然委員,各組
組長為優先名單,由會員提名投票選出,且監事委員不得與現任會上
幹部重複。
第十四條:監事委員之補選:
監事委員若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缺席,需於兩週之內向會長遞出辭呈,經批准後,
於最近一期社員大會中補選之。
第十五條:監事委員會監事委員主席一人,由前任會長擔任,監察日常行政,如
遇監事委員主席因故缺席,由監事委員互選之。
第十六條:本會會長之選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中考週一個禮拜內舉行之(如遇
例行事務順延一星期),採登記候選,凡是本會會員皆有資格參選。
第十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下設副會長、總務、服務隊隊長各一人,活動長、
公關長、美宣長、場器長、行政長、美文長至多二人。
第十八條:本會聘有指導老師職務,不支薪給。
第十九條:本會幹部均為義務職,不支薪給。
第二十條:工作職掌:
1‧監事委員會
(1)審查預算、決算及監督會務。
(2)監察行政組織工作之執行。
(3)提出罷免案及接受罷免案之提出。
(4)招開臨時會員大會。
(5)其它應監察事宜。
(6)辦理會長及監事委員選舉。
2‧會長
(1)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合處理會務。
(2)召開幹部會議及有關會議。
(3)聘任各部門幹部
(4)負責幹部協調、任務分配
(5)負責各項活動報備
4‧副會長
(1)負責協調及對內聯誼工作責。
(2)傳達會長命令,並對會長負責。
(3)督導並協助其他幹部。
5‧總務
(1)負責本會會費收繳、經費收支控制及帳目處理,並對會長負責。
(2)負責製作月報表、學期支出結算表。
6‧行政長
(1)負責本會會議記錄工作、文書。
(2)製作會上所需活動問卷。
7‧場器長
(1)負責會上網頁製作管理。
(2)負責場地器材之租借保管與控制、協助會上活動攝影、器材採買、
場地勘查及會產(器材)保管。
8‧公關長
(1)負責本會內外聯絡工作。
9‧活動長
(1)負責本會各項文康活動之策劃、執行。
10‧美宣長
(1)負責活動海報繪製與張貼及各項美工工作。
11‧美文長
(1)負責擬定本會各項活動之宣傳。
12‧返鄉服務隊
(1)設隊長一人,下設籌備組,共同籌畫出隊事宜,並對會長負責。
(2)提昇華岡形象返屏東地區國小宣傳。
(3)辦理造福鄉梓公益活動。
(4)各幹部任期一年,需至少參加返鄉社會服務隊一次,以盡自身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因故出缺則由副會長代理之。
本會監事委員任期一年,自首開會日起算,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會長之被選舉資格
1‧本會之會員
2‧平均成績60以上,操行80分以上
3‧經選舉委員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關於會長之提名若於登記會長候選人期限內無人登記參選
,現任會長得一本法強制提名參選人,以維繫本會延續性。
第二十五條:會長之選舉
1‧若兩人以上參選,則以在投票期限內所得票數勝出者為新任會長。
2‧若只有一人參選,則以投票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新任會長。
3‧關於選委會,是由監試委員與現任副會長組成。
4‧選舉委員會,需依本法條辦理會長及監事委員選舉。
第二十六條:會長之罷免
會長於任內若有重大過失或嚴重失職行為,得依下列程序依法予以罷免:
1‧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聯署,以書面向監事委員會提出申請,
監試委員會得依法於兩週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2‧若連署罷免案遭監事委員會駁回,則該學期內不得再提出本
案。
3‧監事委員若認為會長於任內若有重大過失或嚴重失職行為得召
開臨時會員大會。
4‧於臨時會員大會中,監事委員需將罷免投票提議案提出,並出
席人數七人以上無記名投票通過決議後,即要於一周內舉行罷
免投票。
5‧若投票人數佔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即開除會長。
6‧若情節重大,並可經監事委員會決議,提報學校予以處分。
7‧罷免選舉由監事委員會辦理。
第二十七條:會長之補選
1‧會長不得以除不可抗拒之因素放棄職務,否則經會員大會同意
提報學校處分。
2‧所謂不可抗拒之因素乃退學(轉學.休學)或遭罷免等非本人
意願造成之因素。
3‧會長職務因不可抗拒因素出缺時,依本法由副會長補其職務。
第四章 會員大會及監事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會長得依本法於每學期期末召開會員大會,聽取會員建議及議決重
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議決方式如下:
1‧提案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提案。
2‧提案之後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決議。
3‧提案內容包括組織章程修改、會務方向等。
第三 十條:監事委員會議決方式如下:
(1)預算及一般議決
1‧出席人數需達二分之一以上。
2‧提案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
(2)罷免案或其它重大議案
1‧全體出席
2‧出席人數七人以上同意決議
第五章 預算審核及財務關係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1)校方補助;
(2)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會員捐助;
(3)孳息收入
(4)其它。
第三十二條:會費由入會時繳交,為四年之會費,會費額數由會長召開會議決定之。
第三十三條:本會收支情形,由總務負責記錄並於會員大會公開帳目。
第三十四條:1‧監事委員會每兩週定期舉行預算審核會議,每項活動負責人需
於審核會議中提報預算表,經決議通過後主席簽名方可執行。
需有監事委員主席簽名之預算表,總務方可接受申請,請款範圍需在預算內。
2‧若有超出預算之情況必須於活動前提報預算審核會議若因時間
關係來不及提出,必須於最近之預算審核會議中提出若是預算
審核會議認為不合理不接受而予以否決或不於期限內提出,則
自行負責。
第三十五條:服務隊之預算會上每學期經費預算審核會議通過後,
撥以一定款項以作為服務隊支出之用,但每項各別支
出需提報預算表於預算審核會議,經決議通過後主席
簽名方可執行。
第三十六條:預算之追加若於預通過後於執行時發現預算不足,嚴重影響活動進行,應向預
算審核會申請預算追加,經決議通過後主席簽名方可執行。
第三十七條:服務隊於每期結束後,總務依本法需繳納餘額及帳目於財務部。
第六章 返鄉社會服務隊
第三十八條:服務隊長之產生由前任隊本部中擔任組長級以上人選,經前期所有服務隊隊員票選,
會長具有行政同意權,若會長執意駁回人選,協議不成,則提報監事委員會裁決,但隊本部及會長
需到會說明,直到人選決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服務隊幹部之人選,隊長具有絕對決定權。
第四 十條:返鄉社會服務隊隊本部視為會上幹部,會長需發予聘書。
第四十一條:現任會長為當期服務隊之名譽隊長,前期隊長為當期顧問。於出隊
期間有全程參與之義務;在平時訓練期間,名譽隊長與顧問具參與
隊務會議之權利,當期隊長有支會名譽隊長和顧問隊務會議之地點
、時間之義務。
第四十二條:非本會會員者若欲參加返鄉服務隊,得先繳納會費入會後才能參與
返服隊。
為總則、會員資格等事項!!!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屏東縣市學友會,簡稱「屏東學友會」(以
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回饋鄉里,增進會員之情感交流、砥礪品德、相互扶持,並提供
各項服務,加強校外同鄉組織之聯繫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私立中國文化大學。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資格:
1‧凡設籍屏東縣之本校學生
2‧凡認同本會宗旨,對屏東產業文化有興趣,且具服務熱忱之本校學生。
凡符合以上任一資格得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監事委員會議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名譽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
除名。
第六條:會員以書面敘有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七條:會員經除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予以退還。
第八條: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活動,如經審查屬實,一律
以除名處分。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
1‧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表決權、選舉權、被選權及罷免權。
2‧會員享有本會提供之服務及其合法權利。
3‧會員可優先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1‧繳納會費
2‧愛護本會名譽及遵守本會章程、決議。
3‧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三章 組織、職掌及選舉罷免權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監事委員會為監察機構,行政組織
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罷免案之提出。
3‧聽取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4‧議決會員之除名。
5‧議決團體之解散。
6‧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議決。
第十三條:本會設監事委員會十人,前任會長、副會長、總務為當然委員,各組
組長為優先名單,由會員提名投票選出,且監事委員不得與現任會上
幹部重複。
第十四條:監事委員之補選:
監事委員若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缺席,需於兩週之內向會長遞出辭呈,經批准後,
於最近一期社員大會中補選之。
第十五條:監事委員會監事委員主席一人,由前任會長擔任,監察日常行政,如
遇監事委員主席因故缺席,由監事委員互選之。
第十六條:本會會長之選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中考週一個禮拜內舉行之(如遇
例行事務順延一星期),採登記候選,凡是本會會員皆有資格參選。
第十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下設副會長、總務、服務隊隊長各一人,活動長、
公關長、美宣長、場器長、行政長、美文長至多二人。
第十八條:本會聘有指導老師職務,不支薪給。
第十九條:本會幹部均為義務職,不支薪給。
第二十條:工作職掌:
1‧監事委員會
(1)審查預算、決算及監督會務。
(2)監察行政組織工作之執行。
(3)提出罷免案及接受罷免案之提出。
(4)招開臨時會員大會。
(5)其它應監察事宜。
(6)辦理會長及監事委員選舉。
2‧會長
(1)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合處理會務。
(2)召開幹部會議及有關會議。
(3)聘任各部門幹部
(4)負責幹部協調、任務分配
(5)負責各項活動報備
4‧副會長
(1)負責協調及對內聯誼工作責。
(2)傳達會長命令,並對會長負責。
(3)督導並協助其他幹部。
5‧總務
(1)負責本會會費收繳、經費收支控制及帳目處理,並對會長負責。
(2)負責製作月報表、學期支出結算表。
6‧行政長
(1)負責本會會議記錄工作、文書。
(2)製作會上所需活動問卷。
7‧場器長
(1)負責會上網頁製作管理。
(2)負責場地器材之租借保管與控制、協助會上活動攝影、器材採買、
場地勘查及會產(器材)保管。
8‧公關長
(1)負責本會內外聯絡工作。
9‧活動長
(1)負責本會各項文康活動之策劃、執行。
10‧美宣長
(1)負責活動海報繪製與張貼及各項美工工作。
11‧美文長
(1)負責擬定本會各項活動之宣傳。
12‧返鄉服務隊
(1)設隊長一人,下設籌備組,共同籌畫出隊事宜,並對會長負責。
(2)提昇華岡形象返屏東地區國小宣傳。
(3)辦理造福鄉梓公益活動。
(4)各幹部任期一年,需至少參加返鄉社會服務隊一次,以盡自身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因故出缺則由副會長代理之。
本會監事委員任期一年,自首開會日起算,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會長之被選舉資格
1‧本會之會員
2‧平均成績60以上,操行80分以上
3‧經選舉委員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關於會長之提名若於登記會長候選人期限內無人登記參選
,現任會長得一本法強制提名參選人,以維繫本會延續性。
第二十五條:會長之選舉
1‧若兩人以上參選,則以在投票期限內所得票數勝出者為新任會長。
2‧若只有一人參選,則以投票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新任會長。
3‧關於選委會,是由監試委員與現任副會長組成。
4‧選舉委員會,需依本法條辦理會長及監事委員選舉。
第二十六條:會長之罷免
會長於任內若有重大過失或嚴重失職行為,得依下列程序依法予以罷免:
1‧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聯署,以書面向監事委員會提出申請,
監試委員會得依法於兩週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2‧若連署罷免案遭監事委員會駁回,則該學期內不得再提出本
案。
3‧監事委員若認為會長於任內若有重大過失或嚴重失職行為得召
開臨時會員大會。
4‧於臨時會員大會中,監事委員需將罷免投票提議案提出,並出
席人數七人以上無記名投票通過決議後,即要於一周內舉行罷
免投票。
5‧若投票人數佔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即開除會長。
6‧若情節重大,並可經監事委員會決議,提報學校予以處分。
7‧罷免選舉由監事委員會辦理。
第二十七條:會長之補選
1‧會長不得以除不可抗拒之因素放棄職務,否則經會員大會同意
提報學校處分。
2‧所謂不可抗拒之因素乃退學(轉學.休學)或遭罷免等非本人
意願造成之因素。
3‧會長職務因不可抗拒因素出缺時,依本法由副會長補其職務。
第四章 會員大會及監事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會長得依本法於每學期期末召開會員大會,聽取會員建議及議決重
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議決方式如下:
1‧提案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提案。
2‧提案之後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決議。
3‧提案內容包括組織章程修改、會務方向等。
第三 十條:監事委員會議決方式如下:
(1)預算及一般議決
1‧出席人數需達二分之一以上。
2‧提案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
(2)罷免案或其它重大議案
1‧全體出席
2‧出席人數七人以上同意決議
第五章 預算審核及財務關係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1)校方補助;
(2)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會員捐助;
(3)孳息收入
(4)其它。
第三十二條:會費由入會時繳交,為四年之會費,會費額數由會長召開會議決定之。
第三十三條:本會收支情形,由總務負責記錄並於會員大會公開帳目。
第三十四條:1‧監事委員會每兩週定期舉行預算審核會議,每項活動負責人需
於審核會議中提報預算表,經決議通過後主席簽名方可執行。
需有監事委員主席簽名之預算表,總務方可接受申請,請款範圍需在預算內。
2‧若有超出預算之情況必須於活動前提報預算審核會議若因時間
關係來不及提出,必須於最近之預算審核會議中提出若是預算
審核會議認為不合理不接受而予以否決或不於期限內提出,則
自行負責。
第三十五條:服務隊之預算會上每學期經費預算審核會議通過後,
撥以一定款項以作為服務隊支出之用,但每項各別支
出需提報預算表於預算審核會議,經決議通過後主席
簽名方可執行。
第三十六條:預算之追加若於預通過後於執行時發現預算不足,嚴重影響活動進行,應向預
算審核會申請預算追加,經決議通過後主席簽名方可執行。
第三十七條:服務隊於每期結束後,總務依本法需繳納餘額及帳目於財務部。
第六章 返鄉社會服務隊
第三十八條:服務隊長之產生由前任隊本部中擔任組長級以上人選,經前期所有服務隊隊員票選,
會長具有行政同意權,若會長執意駁回人選,協議不成,則提報監事委員會裁決,但隊本部及會長
需到會說明,直到人選決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服務隊幹部之人選,隊長具有絕對決定權。
第四 十條:返鄉社會服務隊隊本部視為會上幹部,會長需發予聘書。
第四十一條:現任會長為當期服務隊之名譽隊長,前期隊長為當期顧問。於出隊
期間有全程參與之義務;在平時訓練期間,名譽隊長與顧問具參與
隊務會議之權利,當期隊長有支會名譽隊長和顧問隊務會議之地點
、時間之義務。
第四十二條:非本會會員者若欲參加返鄉服務隊,得先繳納會費入會後才能參與
返服隊。